人事处部门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院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负责拟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配套政策和人事工作年度计划,经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负责学院组织机构、编制和岗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定岗定责方案,经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负责组织各层次人才的招聘、引进、选拔、专业技能考核定级工作,制定年度人才引进、招聘计划(含经费预算、管理)并做好优秀人才、高层次人才的稳定工作;
第五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及学院干部的聘任、考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的月度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评优、奖惩、请销假工作;
第七条 负责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组织工作以及国家有关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八条 负责制定师资培养计划,做好教职工的培训、师德建设、教育和进修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各类人才培养项目对象的选拔、推荐与培养、考核工作;
第十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的人事调配管理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十一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公积金和福利的核定、申报、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职级、薪级评定和津补贴的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合同用工管理和兼职教师的聘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的日常工作纪律检查、行政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协调处理教职工劳动纠纷,协助工会做好教职工活动的组织和职工关怀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以及人事信息的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人事文书材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开展学院人事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学院党总支和行政有关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完成上级领导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